嘉权知识产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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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权视角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证据是否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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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专利权人具有一项门板外观设计专利,后发现广东某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未经其许可,擅自制造、销售了侵犯其专利权的门板产品,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权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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