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是名称为“一种复合锁体”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。2012年原告从被告经营地公证购买了一个涉案产品,将涉案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比,发现缺乏了“拉曳线”这个部件,该拉曳线是连接摩托车锁头及座垫锁的部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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