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商标审查实践中,对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审查较为严格,往往偏向于“一棍子打死”,导致存在大量的商标驳回。本文结合“南越桃源”、“阿里修”、“米兰星光”、“佛山公”商标评审案例,对依据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二款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适用问题进行阐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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